月光钢琴学术论坛音乐研讨区月光综合艺术 → 罗曼·茵加尔顿的现象学音乐哲学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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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罗曼·茵加尔顿的现象学音乐哲学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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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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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帖心情 Post By:2006-2-4 15:48:48 [显示全部帖子]

对文章中提到音乐是一种“依附于人的意向性对象”,以及"演奏 感受 乐谱"的比较

1、这里的“音乐”概念模糊。音乐作品要依附人的意识,人的意识又和时间紧密联系,过去的时间便不可找回,从这个意义上讲,时间是在不断死亡,意识也在不断死亡。虽然人类已经把用日历的方式度量时间,把它具体化,但时间并不像日历一样可以翻回,意识也是流逝的。音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意识留下的足迹,虽然里面表现的意识是模糊的,但出来的作品却是固定的、实实在在的。这里说音乐是意象性对象,如果针对作品本身,显得不够严密。

2、如果把音乐的概念扩充到作品的诞生、每一次被演奏、刻入碟中反复被欣赏则是另一种情况。提到“同一”问题,其中“作品与演奏是否相同”也相对模糊。作品和演奏本身就不是同类事物,如果一定要把它们归为同类,除非有一种机器,把“作品”放进去,严格地播出这首曲子。在后面提到“乐谱跟作品是不相同的”中的第一点能够接受,第二点有些牵强。如果同意我把乐谱中的作品视为作品的话,作品就如文章,演奏就如复述文章的内容,加上个人的主观意识,就会各不相同。因此,作品和演奏并不因为它们同是“创作的过程”而将其作比较。

3、其中还忽略到音乐还可以通过录音传播。除了现场看演奏,我们接触到的音乐大都是录音,同一录音在不同时间被人们反复欣赏着。即使同一个人,在不同时间,对这首乐曲的感受也不同,这又是随意识而变。而客观上,录音是固定的。

可见“音乐是意向性对象”应该从多个层次分析,相对前一层次,后一层次是“意向性对象”,因此不能一概而论,更不能把多一层次杂糅比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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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帖心情 Post By:2006-2-5 14:01:43 [显示全部帖子]

谢谢楼主的回复。我补充几点:

1、我所说的“音乐”就是指“音乐作品”。虽然用词不准确,但的确没有从这两个概念中得出矛盾,也没有因为用“音乐”这个词,而把“音乐作品”的概念扩大。因此我引用的结论实际上就是茵加尔顿的结论。

2、我在讨论音乐作品跟演奏的时候,暂且用乐谱代替的问题。在楼主的文章中,有涉及音乐作品的时间范畴问题,“音乐作品自身从它一时被创造完成的一瞬间起,它的所有各部分就成为一个同时存在的东西了,这里并不存在一个时间延续的问题”,在这一点上,音乐作品跟乐谱有相同的特性,而这个特性恰好是演奏所没有的,比较音乐作品跟演奏其实也是在比较这一特性。音乐作品显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,这连茵加尔顿都需要同过与不同事物比较,才能对其下定义,而乐谱显得更具体。因此,我用乐谱代替音乐作品,是为了跟演奏比较时更容易理解,并不是说两者是一样的。

3、楼主的观点是以茵加尔顿的理论为支点,我的观点是针对茵加尔顿的理论,自然不是以他下的定义为基础。

同时非常同意楼主在文章最后的观点:茵加尔顿的理论并没有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.因此对某人哲学观点的讨论,最有价值的还是要在他的基础上,剔除阻碍这个理论进一步发展的观点,得出新的、有用的结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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