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文章中提到音乐是一种“依附于人的意向性对象”,以及"演奏 感受 乐谱"的比较
1、这里的“音乐”概念模糊。音乐作品要依附人的意识,人的意识又和时间紧密联系,过去的时间便不可找回,从这个意义上讲,时间是在不断死亡,意识也在不断死亡。虽然人类已经把用日历的方式度量时间,把它具体化,但时间并不像日历一样可以翻回,意识也是流逝的。音乐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意识留下的足迹,虽然里面表现的意识是模糊的,但出来的作品却是固定的、实实在在的。这里说音乐是意象性对象,如果针对作品本身,显得不够严密。
2、如果把音乐的概念扩充到作品的诞生、每一次被演奏、刻入碟中反复被欣赏则是另一种情况。提到“同一”问题,其中“作品与演奏是否相同”也相对模糊。作品和演奏本身就不是同类事物,如果一定要把它们归为同类,除非有一种机器,把“作品”放进去,严格地播出这首曲子。在后面提到“乐谱跟作品是不相同的”中的第一点能够接受,第二点有些牵强。如果同意我把乐谱中的作品视为作品的话,作品就如文章,演奏就如复述文章的内容,加上个人的主观意识,就会各不相同。因此,作品和演奏并不因为它们同是“创作的过程”而将其作比较。
3、其中还忽略到音乐还可以通过录音传播。除了现场看演奏,我们接触到的音乐大都是录音,同一录音在不同时间被人们反复欣赏着。即使同一个人,在不同时间,对这首乐曲的感受也不同,这又是随意识而变。而客观上,录音是固定的。
可见“音乐是意向性对象”应该从多个层次分析,相对前一层次,后一层次是“意向性对象”,因此不能一概而论,更不能把多一层次杂糅比较。